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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人损害
发布时间:2012.03.21 
 

陈某的朋友张某帮其搬家具,在帮忙过程中,张某将楼道的水管撞坏,导致该楼道内多家居民家被水淹,并给居民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本案是一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包含三层意思:(1)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人是不取报酬的,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帮忙的,被帮工人接受,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均应适用本条第一层意思。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3)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上的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本案中,张某撞坏水管应该只是存在过失,所以张某对本案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邻人有难,出手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选任,进行安全指导。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可以说,《解释》规定的义务帮工赔偿责任,借鉴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义务帮工活动的损害作出了合理的负担,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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