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小区停车费究竟该不该收,该怎么收?因为对此理解不同而发生的纠纷,在很多小区都有,但似乎并没有一个答案,即使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
关于小区停车费的众多纠纷,关键就是确定权属。涉及小区停车位置分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两种,二者概念不同。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在物权法颁布以后,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停车费必须要交;如果权属归业主所有,停车费也要交,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目前物权法并没有对地下车库的权属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把主导权交给了建筑开发单位。对地上车位,也分两种情况:权属归开发商的当然要交停车费,归业主所有的公共用地其交费则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这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但是这里存在两个法律盲点,对于权属归开发商所有的停车位,其收费标准和执行是否应该由政府介入?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有产生的时候,业主所有的停车位其停车费怎么收取?据了解,目前南京有那么多个住宅小区,但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有几个?加上当前未对小区停车费的标准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大部分小区的停车费都是由物业公司自行决定如何收取。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地上公共的道路用作停车用的,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现实中对于小区停车场所的收费,各地不同,各个小区也不同,如果只依据目前的物权法,还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个实施细则或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中国目前的发展处在转型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开发商、物业公司对业主权力的侵略。中国的物业公司一般都不把业主当回事儿,收费不收费物业公司说了算,收费多少也是他们说了算。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现在,很多业主已经开始同物业公司做斗争,争回自己的权利。小区的权利原本就是业主的,物业公司不过是业主雇佣来管理的机构,不能鸠占鹊巢。一个小区的收费取决于业主大会同物业公司谈判的结果,不需要政府出台什么统一标准,因为小区与小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那么,如果有业主因为停车费问题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将会面临什么情况? 如果有业主就此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分配泊车费的利润,应当如何证明物业公司到底收了多少钱,其中“必要的管理费”所占的比例是多少?泊车是一种动态的行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没有能力时时监控,即使那些固定收取年租金或者月租金以及出售的车位,其必要管理费用的确定也需要专业财会人员的审计后才能确定,而这样一来,案件审理的成本就会大增,业主获得的维权收益与付出的维权成本相比可能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