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将孙某辞退后,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凭着一张有总裁助理签名的罚款单和其他证据,证明了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2007年9月,孙某经人介绍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2日,该公司将孙某辞退。孙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向孙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分四次收取其物品代管费共计800元。另外,孙某曾因工作失职被罚款20元,罚款单上有该公司总裁助理李某的签名。孙某月工资1600元。孙某被辞退后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孙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及职工张某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系张某个人雇佣的人员,对此孙某不予认可。而张某也未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辩称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孙某提交的员工手册、物品代管费及罚款通知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12日期间,孙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之后,该公司应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为此应向孙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600元。该公司无故将孙某辞退,应按孙某在该公司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32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孙某双倍工资差额17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