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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本案的上诉期过了吗?
发布时间:2022.08.17 


本文作者:蔡昶昶律师(13913929239)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朗律提示】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初期签署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书,诉讼进程中的相关通知(如开庭传票)、法律文书(如判决书)等,在当事人不到法院领取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信息、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信息,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相关信息此后如果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送达的完成意味着下一步诉讼程序的启动(如上诉期的起算)。程序权利的错失,意味着实体权利救济途径的丧失,故《送达地址确认书》不可不慎重对待。


【案情简介】

今年春节前后,林先生(化名)因合同纠纷被某公司诉至法院,林先生出庭应诉,就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请,向法庭说明了对方违约在先的情况,法庭因此要求林先生庭后补交相关证据材料。林先生系首次打官司,因之前曾收到法院的纸质传票,误以为法庭要求补交证据材料也会有发送类似的书面手续,故一直在等候法院的“通知”、导致其未能在庭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七月份的某天,林先生接到人民法院的电话,询问是否同意电子送达。林先生当即表示同意,随后其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打开所附链接后,是一份诉讼费催缴通知。该通知书显示,依据该院某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林先生应当负担诉讼费若干元;逾期不交,该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林先生反复点击该链接,并未能找到催缴通知中所提及的判决书。几天后,林先生赶到法院,询问未收到判决书该如何处理。当天,法院又发来一条短信,所附链接点开后有显示两份文书,分别是一审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至此,林先生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判决承担对方所主张的违约责任。


大约一周后,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账户已处于被查封状态,经朋友介绍其向本所蔡律师寻求帮助。蔡律师第一时间建议其按照法院通知立即办理缴费手续、及时联系法院说明情况,先请求解封账户。随后,蔡律师详细向林先生了解本案有关文书送达的相关情况。据林先生介绍,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向法院提交两次诉讼地址送达确认书,2月份提交的那份填写的是外省老家的地址,5月份提交的那份是在南京的租住地址。

   


林先生说,他赶到法院询问情况那天,工作人员告诉他,法院已经一共三次向他送达案件的结案文书(一审判决书和上诉须知),并向其出示了卷宗中被退回的两封邮件。

 


蔡律师仔细看了林先生提供的以上材料,并在林先生的手机上确认了其前后两次收到法院短信的时间以及所附链接的具体内容后,提出该案的上诉期应当尚未经过。如果林先生不想放弃上诉权利,应当在收到法院第二条短信(所附链接中含判决书和上诉须知)后的15日内,按照上诉须知的要求提交上诉状。

  


林先生经过考虑,最后还是决定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的程序利益。他说,一审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举证,败诉了也不能怪法院。但他还是希望在二审中有机会把他认为对方违约在先的情况举证出来,法院最后如何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不还是得兼听则明嘛。即使法院最终还是判决他败诉,自己就算是上了一堂法律课,该付出的努力付出过了,也就对得起自己了,否则总觉得这个事情很憋屈。


上诉状寄出后,很快林先生又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告知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无法再接受其上诉状。原因是,法院通过邮政快递(EMS)三次送达未果后,按照相关规定从邮件退回之日起算的案件上诉期限已经经过。


林先生再次联系蔡律师,蔡律师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后,具体说明了本案送达中的实际情况:1. 林先生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后,已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故其本人没有过错。2. 人民法院向其变更前的地址寄送文书不构成送达。3. 因在案的新地址邮件退回批单显示,邮政机构仅向该新地址派送两次即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关“五日三投”的规定,故不能适用该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4. 人民法院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有权通过电子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不构成上诉期的起算点。5. 本案上诉期的起算点应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方式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之日起算。


人民法院经法官会议讨论后,依法接受了林先生的上诉状,该案现已成功缴纳上诉费费用,林先生的程序权利得到了切实维护。



【相关规定】

本案中,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程序权利,援引的条文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第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六条第二款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写在最后】

程序不正义,则结果无意义。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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