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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音著协诉某广电集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7.13 

杭清涛律师,电话:13851488571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等

【案情简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某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广电集团)就广电集团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的缴纳长期未能达成协议,某广电集团在201411月《舞动南京》节目中使用了《情人的眼泪》(陈蝶衣词、姚敏曲)这首歌的片段约2分钟,20153月,音著协以广电集团没有支付使用费起诉到法院,要求广电集团支付赔偿金15000元和合理支出10000元。音著协提供的证据主要有:播放《情人的眼泪》的《舞动南京》节目公证书、歌词作者陈蝶衣(1907.10.17~2007.10.14)加入香港作曲家与作词家协会(以下简称香港协会)的材料、音著协与香港协会互相代表协议及合理费用票据。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著作权集体管理与音著协】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及维权等活动。作为我国首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2年成立的音著协主要负责为词曲作者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的发展,见证了我国音乐产业在传统和数字环境下的变迁,也参与并印证着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

各国的音著协大都采用会员制,作者只有成为音著协的会员,才可以与音著协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授权音著协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音著协与香港协会也是采用会员制。

【广播电台播放歌曲是否需要作者授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情人的眼泪》是一首创作并发表于1955年香港老歌,是一首已经公开发表的歌曲,根据著作权法上述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需歌曲作者授权进行播放,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但是应当支付报酬。由于词曲作者已经过世,广电集团应当向他们的继承人支付报酬,如果他们的继承人加入了香港协会,则向与香港协会有互相代表协议的音著协支付报酬。

【本案音著协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广电集团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本案音著协的起诉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音著协对涉案歌曲《情人的眼泪》没有诉权。

如果《情人的眼泪》的权利人是香港协会的会员,根据《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音著协与香港协会互相代表协议,则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虽然《情人的眼泪》词作者陈蝶衣是香港协会的会员,但他已于2007年过世,他的继承人--《情人的眼泪》现权利人并没有成为香港协会的会员,《情人的眼泪》也就不是香港协会管理的歌曲,因此,音著协对涉案歌曲《情人的眼泪》没有诉权。

2、诉请中要求赔偿15000元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一是原告的损失,二是被告因此获得的收益,三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酌定的法定赔偿;实践中由于前两种举证比较困难,常常适用的是法定赔偿。本案中音著协要求15000元赔偿金也就是常用的酌定赔偿的方式。

但广电集团使用《情人的眼泪》的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而是属于法定许可使用,只不过还需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一个债权法律关系。既然不属于著作权侵权,当然不能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来计算赔偿金。

【点评】

音著协提起本案的诉讼的本意是以此来让各广播电台、电视台重视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和意识,但诉讼歌曲的选择和准备是不足的,大意失荆州。对广电集团而言,应当提高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和尊重的意识,积极与音著协协商解决广播电台中使用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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