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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涉及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探析
发布时间:2011.12.01 
 

国内资本市场成立近二十年,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活动在数量和创新上都有了新的突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目前较为流行的并购重组操作方式,同时也构成了典型的反向收购。

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进行资产交易中,对于已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重组,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来规范其操作流程,同时,该种情况下提交证监会上市部审核,若达到标准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而对于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则需区分两种情况对待,一种是直接的,即上市公司直接发行股份作为交易对价,另一种是间接的,即上市公司利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相关资产或存在资产认购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的操作流程是不尽相同的,在第一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而第二种情况下需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募集资金发行。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这种情况下亦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内部职能划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一般涉及到两个部门,即上市部和发行部。按照规定,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PO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等)归属于上市部审核,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则由上市部负责审核。其中,存在一个空白区域,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投资者拿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情况下,受哪个部门审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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