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于《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3日第4版,原标题为《为特许经营设立“法律路标”——南京建邺区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发展纪实》。
特许经营,这个被称为“站在巨人肩膀上摘桃子”的先进商业模式,受到众多经营者的追捧。然而,特许经营之路并非全是鲜花铺就,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常遇各种纠纷。
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从企业最关切的问题入手,主动将工作想在前面、做在前面,开展专题调研,对近三年特许经营纠纷分类解剖,提出应对之策;联动多部门合力预防,为特许经营设立“法律路标”,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为高质量发展加油赋能。
找准着力点
规范特许经营领域
2020年底,王某通过抖音了解到被告某公司经营快递柜项目,在取得联系后向被告支付了代理费、信息网络费等11万余元,后王某发现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对接快递员将快递投入快递柜,也无其他任何业务,遂将被告诉至建邺区法院。
该院受理此案后调查发现,特许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专门从事加盟招商而不实际从事实体经营,根本没有直营店。2021年7月,建邺区法院判决解除协议,要求被告退还王某加盟费及快递柜贷款。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的行业多样化,这只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其中一个问题。一些特许人虚购经营资源、设立多个关联公司,将商标授权、培训服务划分开,增加被特许人维权难度,甚至还有一些不法企业投机取巧,招商活动涉嫌刑事犯罪。”该院法官宋玲说。
建邺区法院院长盛皓表示,不断增多的特许经营纠纷不仅影响到区域的和谐稳定,更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司法应扛起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
从2021年开始,建邺区法院开展专题调研,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点,从规范特许经营入手,正确引导被特许人合理维权、特许人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聚焦关键点
校正特许经营航向
2021年初,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就炸鸡品牌特许事项达成约定。后赵某发现,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特许费用。
被告未按照规定向原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原告无从知晓涉案特许项目的真实情况、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无法对特许经营事项作出正确判断,最终,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特许人不备案、不实际经营、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收取特许使用费、不披露信息、缩短协议期限、不报告经营情况等行为,是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对明显符合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行为,应依法确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解除。”建邺区法院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件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校正特许经营航向。
△2021年12月17日,建邺区法院召开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
欺诈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是引发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的主要导火索,明确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有利于规范特许经营行业。针对此问题,建邺区法院积极开展研讨,确立从合同订立、履行、责任承担的全过程予以综合考察,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客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自2021年至今年5月,已移送涉嫌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案件16件。
筑牢支撑点
构建“法院+”综合治理体系
今年4月25日,为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合规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邺区法院举行《关于建立特许经营行业合规发展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会签仪式,建邺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等部门代表出席并签署方案。多部门联动,形成“法院+”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这项专门针对规范特许经营量身定制的《实施方案》,共设立了五项工作联动机制,包括信息互通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白皮书机制、法律和合规评价机制。
“五项工作联动机制一个显著特点是注重源头预防。”建邺区法院副院长张革联说,“一些不法企业没有经营资源,在合同上玩套路,非法敛财,前端治理是关键,不能等到有了后果才去处理。”对此,《实施方案》紧盯源头,要求把好入口关。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好工商登记关,凡登记经营范围有特许经营内容或经初步审查发现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审查注册企业是否具有商标、专利等特许经营资源。
建立事前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使信息互通,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责”的完整信息链条。“情况明了,底数清晰,预防起来针对性自然就会增加。”张革联说。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在案件移送、协助等联动上也具体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检查事项等具体明确, 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工作成效,让查处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提速。
一组数据展示初步成果,今年1至6月,该院受理涉特许经营诉讼仅28件,与2021年同期收案数160件相比,下降了82.5%。
“优化营商环境需‘两头’用力,最大限度抑制和消除营商环境中的‘负能量’,才能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盛皓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