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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17 

武孝奎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武孝奎律师,电话:13809007191

专业领域:房地产、重大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治理等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带着善良、美好的愿望,希望双方都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至于发生纠纷,乃至不得已对簿公堂,是许多当事人不想看到,有时也未曾想到的。遗憾的是,实践中,还是有许多合同由于种种原因,纠纷竟然就不幸地发生了。

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程序上考虑的较多的就是选择向哪个法院诉讼,即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因为选择哪家法院管辖,至少对当事人产生以下几点影响:1、是否方便己方诉讼;2、是否会存在地方保护,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3、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法定管辖。据此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两个法院中做出选择。但有时这两个法院往往就是一个法院,或者即便不是一个法院,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都会对己方不利,当事人就会期待,能不能在这两个法院之外选择对己方更为有利的法院。这就涉及到约定管辖的问题。下面笔者就谈一谈签订合同时应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一、约定管辖应当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说明:

1、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而不能突破这个范围,否则约定将会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只能按法定管辖规定选择法院诉讼。

2、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为约定管辖本质上属于地域管辖范畴,不能“越级”约定和“破格”约定。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存在着这样一些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约定管辖均不得突破。

二、如何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实践中,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当事人从内心里往往都希望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辖,因此,在约定管辖的问题上,也常常成为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较量的重要方面。大概存在着下列三种情形:

1、当己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时,当然是选择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具体做法为:a.直接约定由己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b.如果合同约定在己方住所地履行,也可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如果合同标的物是唯一的且在己方住所地,也可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d.当在合同里注明合同签订为己方住所地时,也可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己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时,应尽量避免对己方不利的管辖约定。具体做法为:a.不主动提出约定管辖,当发生纠纷时由法律来决定管辖法院。因为,在此情况下,总比在约定管辖情况下对己方有利的概率更大;b.在对方法律不够精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出模糊约定,最终导致约定不明,还是由法律来决定管辖。

3、当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相当时,应力争对己方有利的管辖约定。具体做法为:a.当己方违约可能性较小或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在签订合同时,表面上原告主体身份并未确定,对方比较能接受;b.当己方不能按约履行的可能性较大时,应尽量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同上;c.当签订合同时标的物所在地尚未确定,但其后标的物处于己方住所地的可能性较大时,也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约定管辖应规范、明确

常见的不规范约定有:1、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并未注明合同签订地在何地,事后也无法证明合同当时究竟签订于何地;2、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出现了各当事人均在其签名后注明签订地,即出现了两个以上的签订地;3、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约定的签订地范围过宽。比如,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或南京市,但按合同标的额,案件只能由某区级法院管辖。所以,约定签订地,一定要明确到区县级所在地4、直接约定由某某法院管辖,但这个法院可能与合同并无任何联系或者已超过级别管辖范围。这实际上属于违法约定,已于前述;5、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联系点法院管辖;6、约定由某某法院管辖或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7、约定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合同并不存在标的物或存在两个以上标的物;8、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存在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等等。

严格意义上讲,约定管辖的不规范、不明确,也属于不合法的情形,因为,约定不规范、不明确往往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从而被认定为约定管辖无效。

总之,签订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既要合法、掌握技巧,又要规范明确,否则便难以达到约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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