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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总则部分)
发布时间:2012.03.24 
    针对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少数量刑不公的现象,现实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量刑严重失衡的问题,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来达到统一的量刑标准和尺度,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律师解读:以“事实为根据”,即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为根据,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查清所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事实和非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要注意分清基本犯罪构成和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以便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三是要全面掌握和区别不同类型的量刑情节;量刑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案件事实,既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也包括非犯罪构成事实,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序,确保量刑的适当性;“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包括刑事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既包括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也包括关于刑罚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制度,还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具体而言,量刑必须按照法定的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刑罚裁量制度、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方法进行量刑。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律师解读:具体量刑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事案件中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体现出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决定了量刑的起点和法定刑幅度;二是刑罚要与犯罪事实相适应。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这些事实和情节反映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具体犯罪案件的基本刑罚量;三是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事责任的大小不仅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也由犯罪分子的人身危害性决定。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不仅指导我国刑事立法,而且对刑事司法,特别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律师解读:所谓量刑均衡是针对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而提出来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量刑均衡原则,需要注意掌握两点:一是辩证的观点来看待量刑均衡,一般情况下,对于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需要指出的是,量刑均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并且量刑均衡仅仅相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者近似。二是正确处理量刑均衡与刑罚个别性的差异,既要考虑实现量刑均衡、公平的要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个体情况。,以便实现刑事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量刑均衡和量刑适当的和谐目标。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律师解读:人民法院在量刑实务操作的三个步骤:首先是确定量刑起点,在法定刑幅度范围之内确定;其次确定基准刑;然后是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律师解读:运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我国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讲量化引入量刑机制,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将量刑情节从宽或者从重处罚的比例幅度确定下来,量刑时,法官根据调节基准刑的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一是单个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从量刑情节的性质来划分,量刑情节可分为从宽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单个从重或者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基准刑的方法,用数学方法可表示为基准刑X(1+调节比例),所得的结果即量刑情节基准刑的结果。二是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是一般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一般方法。所谓“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是指将所有同向的从重或者从宽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进行相加,再将所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与所有从宽处罚量刑的调节比例进行相减,从而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常用数学方法可表示为:基准刑X(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在确定宣告刑过程中,必须注意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相结合,综合考虑全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确保量刑公正。(1)该条第一项主要规定了关于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确定方法;(2)该条第二项规定了关于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确定方法;(3)该条第三项规定了关于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确定方法;(4)该条第四项规定了关于调节结果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确定方法;(5)该条第五项规定了关于不同刑种之间的衔接方法;(6)该条第六项规定了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律师解读:该条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规定了不同的从宽幅度,在确定对未成年从宽处罚的幅度时,还要注意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对犯罪的认识能力、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情况;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犯罪依法属于应当从宽处罚,决定未成年的调节量刑比例因素很多,不能仅仅考虑年龄的大小,还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节比例确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律师解读:对于未遂犯,该条规定对于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出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外,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犯罪行为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形;正确处理未遂犯情节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功能的适用,需要指出的是未遂犯情节属于先行进行调节的情形;另外关于预备犯和中止犯从宽幅度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参照未遂犯予以从宽处罚。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解读:该条对于从犯区分了两个档次予以从宽处罚幅度;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在确定具有从犯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出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外,还要考虑该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大小,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形,正确把握从犯情节对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功能的适用;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确定胁从犯、教唆犯的从轻处罚幅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解读:该条对于自首情节规定了两个档次的从宽处罚幅度: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还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除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以外,还要注意投案的动机、自首的时间、方式、所犯罪行的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等情形。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解读:该条将立功从宽幅度主要分了两个档次: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就立功情节还需考虑几个情节:(1)立功大小,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2)立功的次数;(3)立功的来源、效果、影响、内容;(4)所犯罪行的轻重。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情形的从宽处罚幅度;对于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除了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外,还需注意以下情节:(1)所坦白的犯罪罪行的轻重;(2)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当庭认罪情节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同时规定了应该注意考虑的因素:(1)认罪的程度,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2)悔罪的表现;(3)所犯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另外要注意避免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重复评价的问题。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具有退赃、退赔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同时还规定了从宽处罚注意考虑的几种情节:(1)所犯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非暴力犯罪与暴力犯罪相比,前者从轻幅度应该大于后者;(2)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主要看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及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3)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对于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同时还规定了从宽处罚应该考虑的几种情节:(1)所犯犯罪的性质及其罪行轻重;(2)赔偿的数额及比例;(3)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确定赔偿损失和退赃、退赔情节并存时,如何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同时还规定了从宽处罚应该考虑的几种情节:(1)所犯犯罪的性质及其罪行轻重;(2)受害人谅解的真实程度及原因;(3)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外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确定赔偿损失和退赃、退赔情节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存时,如何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累犯情节从重处罚比例的幅度;同时该规定确定累犯情节从重处罚比例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2)前后两罪间隔的时间;(3)前后两罪的罪行轻重。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有前科劣迹情节从重处罚比例的幅度;所谓前科劣迹是曾经因为违法犯罪受到过处罚,即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劳动教养和行政扣留、罚款等等。同时确定有前科劣迹的情节从重处罚比例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1)前科劣迹的性质;(2)前科劣迹与犯罪行为时间间隔长短、次数;(3)前科劣迹处罚的轻重。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情节从重处罚比例的幅度;同时还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1)犯罪的性质;(2)犯罪的严重程度。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规定了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情节从重处罚比例的幅度;一般而言,与事故灾难或者突发事件关系越密切的犯罪,增加基准刑的比例越大,犯罪性质越严重的犯罪,对突发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施救造成的障碍越大,增加基准刑的比例也越大。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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