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Legal Information
未尽职审查资质 反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2.03.21 
【案件详情】

  未尽职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质,为其担保贷款,在承担贷款责任后,要求追究反担保人的责任。5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反担保人李爱军、聂卫群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7年3月26日,被告何平孙向原告递交了新干县再就业小额担保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被告何平孙的户口所在地为新干县神镇桥乡庄上村委会竹城村22号,原工作单位为新干县化工厂,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为:101105102。同年4月11日,该中心项目调查员写了“提供担保金额两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意见。同年4月24日,该中心领导批准了“同意贷款四万元”的意见。2007年4月27日,被告聂卫群、李爱军向该担保中心就何平孙与担保中心的担保合同进行了反担保。2008年4月27日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被告何平孙偿还贷款4万元。此后,原告向其催收,何平孙一直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平孙偿付欠款4万元,被告李爱军、聂卫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该中心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系其伪造的。担保中心未履行好其应尽的对被告何平孙担保贷款资格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具有过错。两被告聂卫群、李爱军在并不知晓伪造了再就业优惠证及虚构身份、单位等真实情况下提供的反担保,不是他们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上一条: 公司内部挂名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准
下一条: 善意取得并已办理手续的房产受让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
关注“朗华律师事务所”
了解我们
关于我们
法律资讯
全国咨询热线:
025-58629009
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36号天安数码城03栋11楼
扫一扫加关注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8 www.langhua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南京三草设计